特种设备生产制造许可证(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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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生产制造许可证(资质):锅炉原材料的质量证明书和标志的验证
1 入厂的锅炉材料均应附有质量证明书,未附有质量书的材料应拒收。
2 所附质量证明书有以下任一情况的材料均应拒收∶
a) 质量证明书内容不全;b)质量证明书内容与实物不符;
2 所附质量证明书有以下任一情况的材料均应拒收∶
a) 质量证明书内容不全;b)质量证明书内容与实物不符;
c) 质量证明书中的炉(罐、批)号与实物相符,但其他内容不完整;
d) 质量证明书内容完整但实物上的炉(罐、批)号易混淆或模糊不清;
d) 质量证明书内容完整但实物上的炉(罐、批)号易混淆或模糊不清;
表1 国产材料的产品标准和证明书标准

3 国产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符合表 1 中相应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要求。按 GB3087 和 GB5310供货并且用连铸坯或钢锭直接轧制的钢管,,应在质量证明书说明该钢管系采用连铸坯或钢锭直接轧制方法制造。
4 进口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符合材料产品标准和订货合同所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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